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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海關關于全面推廣進出口貨物“提前申報”的公告
為貫徹落實海關總署關于優(yōu)化口岸營商環(huán)境的決策部署,進一步提高深圳口岸進出口貨物通關時效,持續(xù)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,現決定在深圳關區(qū)全面推廣進出口貨物“提前申報”通關模式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(guī)定》(海關總署令第103號公布,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8號、第218號、第235號、第238號、第240號、第243號修改)相關規(guī)定,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適用范圍
對于在深圳關區(qū)的進口貨物,所有企業(yè)均可按照“提前申報”模式報關;對于在深圳關區(qū)的出口貨物,一般信用及以上企業(yè)均可按照出口“提前申報”模式報關,其中公路運輸出口“提前申報”適用于所有企業(yè)。
二、申報要求
申報人按照《海關總署關于明確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管理要求的公告》(公告〔2014〕74號)相關要求辦理申報手續(xù)。
三、容錯機制
對“提前申報”后修改進口日期,以及由于裝運、配載等原因造成貨物變更運輸工具的,不予記錄報關差錯。
屬于不予記錄報關差錯情形的,報關單位可以自相關報關差錯記錄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通過“關企合作平臺”(網址:http://jcf.chinaport.gov.cn/jcf)向海關申請復核,無需到現場提交紙本申請和相關說明材料。海關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復核,對符合條件的記錄予以更正,復核更正的報關差錯記錄不作為海關認定企業(yè)信用狀況的記錄。
來源:深圳海關
(發(fā)布于: - 2020-03-18 16:26:41)